失信被执行人 |
唐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6********62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0181民初527号 |
案号 |
(2020)云0181执20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唐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冀中经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润富祥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万福商贸有限公司、安宁和鑫经贸有限公司、云南超俊经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03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2月31日起以45032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时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6916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时间 |
2021-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