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新大地陶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4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24民初2339号 |
案号 |
(2021)辽0124执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沈阳新大地陶瓷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赵金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944.5元,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因不服仲裁裁决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补偿标准来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金昌与被告沈阳新大地陶瓷有限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关于原告赵金昌要求被告沈阳新大地陶瓷有限公司为其补缴工伤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因缴纳工伤保险费系行政管理范畴而非劳动争议范畴,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终止与被告工伤保险关系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劳动关系已解除,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按照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时沈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633.33元/月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第316号令)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新大地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赵金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433.31元,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二、驳回原告赵金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被告沈阳新大地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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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范金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24798491127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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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