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25********08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2825民初259号
案号
(2021)鄂2825执恢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宣恩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是合同成立的条件。本案原告提交的被告亲笔借据,可以认定该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双方约定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的利息10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祖培、胡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祖培、胡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周庭桃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的利息,共计1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由被告杨祖培、胡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时间
2021-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