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新胜密封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25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02民初5409号 |
案号 |
(2021)冀1102执2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衡水新胜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海燕支付工资18625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862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陈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133元,由被告衡水新胜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1 |
发布时间 |
2021-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单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0278256001XP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桃城区工商局 |
注册地址 |
衡水市桃城区衡德路ZB—00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