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阳市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426民初1035号 |
案号 |
(2019)湘0426执5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祁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春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按月利率9.0‰的标准计算,2018年2月17日起按月利率9.9‰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春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29,550元;三、原告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衡阳市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祁房权证字第06031365号、祁房权证字第06027291号、祁房权证字第06031287号)、被告赵建不、彭萍的房屋(祁房权证字第06023485号、祁房权证字第06023486号)以及被告王春城的土地使用权[祁国用(2014)第1536号、第1537 号]在以上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77元,由被告王春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祁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时间 |
2019-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湘0426执54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执行法院 |
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12955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春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426790319963A |
登记机关 |
祁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祁东县洪桥镇开发区竹苑路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