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先迪德宝电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65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4民初1666号 |
案号 |
(2020)苏0214执恢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先迪德宝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微纳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期间的租金234225.60元。二、无锡先迪德宝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微纳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搬离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栋房屋之日止,按照156150.40元/月计算的占有使用费。三、无锡先迪德宝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微纳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栋房屋之日止,按照19518.80元/月计算的物业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4元,减半收取17002元(此款已由无锡微纳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先迪德宝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无锡微纳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17002元由无锡先迪德宝电子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先迪德宝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微纳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8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1-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晓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1472655466XY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无锡新区太湖国际科技园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A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