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陶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5********58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25执1162号 |
案号 |
(2021)苏0925执恢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金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兆彬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8万元,按年利率6%从2015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万元,按年利率6%从2017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陶春对上述借款中的8万元及利息(以本金8万元,按年利率6%从2015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陶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金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徐金龙、陶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