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2********6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22民初8100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5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鸣湖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9月16日,利息为3300.45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6‰计算);二、被告王银磊、穆五一、朱俊敏、张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彬、王银磊、穆五一、朱俊敏、张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