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伏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2********7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06民初10207号 |
案号 |
(2020)粤0306执285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02635450】。一、被告株洲市航润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快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7671900.92元;二、被告株洲市航润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快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7671900.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株洲市航润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快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1000元、担保费人民币3853元;四、原告深圳市快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湖南航空绿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所持有的株洲市航润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的100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湖南航空绿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株洲市航润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深圳市快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六、被告张伏虎对被告株洲市航润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深圳市快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七、被告高建平对被告株洲市航润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深圳市快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774.03元、保全费人5000元,由四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时间 |
2021-0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