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国农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中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77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320号 调解书 |
案号 |
(2015)沈中执字第00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华昇印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付编号为7101201428040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二、、被告辽宁华昇印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按年利率7.2%标准,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的利息1103842.62元;三、被告辽宁华昇印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起六十日内,按年利率7.2%加收30%标准,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付借款利息1103842.62元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止的复利1721.99元。四、被告辽宁华昇印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按年利率7.2%加收30%标准,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止的利息72000元。五、被告辽宁华昇印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按年利率7.2%加收30%标准,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及其所产生的逾期利息及欠付利息1177564.61逾期罚息和复利(自2014年9月27日起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六、被告辽宁恒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农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中心对本调解协议确定的被告辽宁华昇印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了保证责任后的保证人,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债务人辽宁华昇印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追偿;七、各方就本案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347381元,减半收取后为17369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华昇印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5-03-30 |
发布时间 |
2016-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蔡广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61177559411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7号路8甲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