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金宇池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42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02民初2743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桂人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池州市克欧特涂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5239.62元;被告芜湖金宇池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池州市克欧特涂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2元,由被告桂人东、芜湖金宇池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4782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桂人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00594281793H |
登记机关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红光新村二期A8幢305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