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金交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3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07民初4114号 |
案号 |
(2021)皖0207执4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易和来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的房屋占用费3911409.37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安徽龙天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金交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占用费及利息承担共同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07元,由原告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由被告芜湖易和来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龙天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金交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80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夏日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75663847362 |
登记机关 |
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花塘社区办公楼三楼3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