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市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99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吉0203民初1450号 |
案号 |
(2016)吉0203执7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市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董永欣、郭瑞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人民币512000.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92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6-10-25 |
发布时间 |
2017-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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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庆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203569961439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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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25-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