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兴市恒洋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4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681民初1320号 |
案号 |
(2018)桂0681执4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唐艳英、农运飞、东兴市恒洋实业有限公司、东兴市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东兴市银资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6900元),由被告唐艳英、农运飞、东兴市恒洋实业有限公司、东兴市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10-16 |
发布时间 |
2018-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农运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681559423565Q |
登记机关 |
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区潭吉片区D-7-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