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冠县德鑫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7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502民初8592号 |
案号 |
(2020)鲁1502执4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山东冠县鑫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90000元、利息1034641.46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2月5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山东冠县德鑫板业有限公司、王洪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山东冠县德鑫板业有限公司、王洪波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冠县鑫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时间 |
2021-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居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555674761XT |
登记机关 |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冠县梁堂乡王梁堂村(冠县清源粮油有限公司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