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16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32民初2192号 |
案号 |
(2021)赣0732执3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红梅返还原告刘桂红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传清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传清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胡红梅追偿。本案履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6元,由被告胡红梅、刘传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