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庆天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58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民二初字第00113号 |
案号 |
(2016)皖08执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天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1999722.6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胡峻、王静、王小刚、王伏平、邹云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峻、王静、王小刚、王伏平、邹云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天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安庆天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胡峻、王静、王小刚、王伏平、邹云芝提供抵押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宜房字第3016798,第3086452,第5001726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98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安庆天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峻、王静、王小刚、王伏平、邹云芝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1-18 |
发布时间 |
2016-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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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峻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675864747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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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83号谐水湾2幢一层3室(含二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