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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602********0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602民初5208号
案号
(2021)皖1602执7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借款本金1457509.08元,罚息1170823.81元,合计2628332.89元;2019年10月23日以后的罚息按月利率10.500263‰计算至偿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孙辰、孙帅对被告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孙辰、孙帅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数额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对被告梁广英名下位于谯城区建安路南段东侧的房产(房地权亳字第200502397号,房地产他证亳字第201505954号)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梁广英在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要求被告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复利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7页案件受理费29452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负担2113元,由被告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梁广英、孙辰、孙帅负担273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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