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保定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70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02民初1714号 |
案号 |
(2019)冀0602执8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艳明借款本金人民币39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保定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36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900元,合计25836元,由被告李红军、被告保定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到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09 |
发布时间 |
2019-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602执86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9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9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金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05787004389B |
登记机关 |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保定市天鹅西路168号茗畅园商办楼1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