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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870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02民初1714号
案号
(2019)冀0602执8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艳明借款本金人民币39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保定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36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900元,合计25836元,由被告李红军、被告保定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到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7-09
发布时间
2019-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冀0602执868号
立案日期
2019-07-09
执行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900000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金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05787004389B
登记机关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保定市天鹅西路168号茗畅园商办楼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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