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盈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4********0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430号 |
案号 |
(2015)郴北执字第012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盈志自愿支付原告宜章县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1月7日,此后利息继续按此标准计算至被告还清时止),此款于2015年7月13日支付;二、如果被告陈盈志按时履行本协议,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后,需另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29800元(一审律师代理费);如果被告陈盈志没有按时履行协议,导致原告宜章县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则被告陈盈志还应加付执行程序的实现债权费用29800元;三、担保人郴州市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陈盈志的上述一、二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四、案件受理费11698元,减半收取5849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369元,被告陈盈志自愿承担;五、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5-09-21 |
发布时间 |
2017-0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