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密正明新能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34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4003民初43号 |
案号 |
(2021)新4003执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调解: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7月31日签订的《民用型煤购销合同》;二、被告哈密正明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货款6,033,205.20元、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 (以货款本金6,033,205.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6%从2017年9月1日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及质押费254,346.9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于2020年8月25日前返还货款5万元,于2020年9月25日前返还货款5万元,于2020年10月25日前返还货款50万元,于2020年11月25日前返还货款50万元,于2020年12月25日前返还货款100万元,于2021年8月25日前返还货款20万元,于2021年9月25日前返还货款30万元,于2021年10月25日前返还货款100万元,于2021年11月25日前返还货款100万元,于2021年12月25日前返还货款100万元,于2022年1月25日前返还剩余货款及质押费用687,552.2元并支付利息60万元,于2022年2月25日前支付利息100万元,于2022年3月25日前将剩余利息一并支付完毕;三、若被告未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四、案件受理费74,293元(原告新疆聚鑫盛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37,146.5元(与上述最后一笔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依规定退还原告37,146.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闫正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2013134730792 |
登记机关 |
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重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