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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哈密正明新能源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34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4003民初43号
案号
(2021)新4003执1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奎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调解: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7月31日签订的《民用型煤购销合同》;二、被告哈密正明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货款6,033,205.20元、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 (以货款本金6,033,205.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6%从2017年9月1日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及质押费254,346.9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于2020年8月25日前返还货款5万元,于2020年9月25日前返还货款5万元,于2020年10月25日前返还货款50万元,于2020年11月25日前返还货款50万元,于2020年12月25日前返还货款100万元,于2021年8月25日前返还货款20万元,于2021年9月25日前返还货款30万元,于2021年10月25日前返还货款100万元,于2021年11月25日前返还货款100万元,于2021年12月25日前返还货款100万元,于2022年1月25日前返还剩余货款及质押费用687,552.2元并支付利息60万元,于2022年2月25日前支付利息100万元,于2022年3月25日前将剩余利息一并支付完毕;三、若被告未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四、案件受理费74,293元(原告新疆聚鑫盛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37,146.5元(与上述最后一笔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依规定退还原告37,146.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闫正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2013134730792
登记机关
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重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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