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佳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94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791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鲁1791执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佳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为246 169.3 元,此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菏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善勇、商爱华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菏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善勇、商爱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佳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 5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佳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善勇、商爱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时间 |
2019-0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传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00689473130G |
登记机关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菏泽市人民路与八一路交汇处(经典国际大厦一号楼9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