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佳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94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791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鲁1791执7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佳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借款本金 400万元及利息(其中截止至2019年1月21日为102 041.39元,其余利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刘善勇、商爱华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善勇、商爱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佳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 648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山东佳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刘善勇、商爱华负担44 616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负担3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时间 |
2019-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9)鲁1791执79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0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14665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传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00689473130G |
登记机关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菏泽市人民路与八一路交汇处(经典国际大厦一号楼9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