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世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3********6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822民初84号 |
案号 |
(2021)皖1822执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世新、阚忠祥于2020年7月1日前支付原告张传斌借款5000元,2020年10月1日前支付5000元。二、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2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传斌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及微信同意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