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文山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51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西民二初字第83号 |
案号 |
(2017)云28执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西双版纳天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997395.38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9997395.38元按照10.14%的利率从2014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西双版纳天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支付诉讼损失50000元;三、被告文山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昊天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对被告文山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文山市法古寨“文国用(2012)第0086号”土地使用权价值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7-02-08 |
发布时间 |
2017-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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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昊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600795179322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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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普阳路延长线水岸四季莱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