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聂柯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4********14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824民初3654号 |
案号 |
(2021)皖0824执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聂柯林、韩满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自2019年2月16日至2019年4月23日按年利率8.7%计算贷款期内利息;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7%上浮50%的标准计算贷款逾期利息);二、被告聂水生、张金娥、李永红、余存元、程滔、杨晓琴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6元,减半收取计2273元。由被告李永红、余存元、聂水生、张金娥、聂柯林、韩满英、程滔、杨晓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