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邱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7********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91民初420号 |
案号 |
(2021)苏0191执2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邱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小勇借款本金24800元并支付利息(以24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8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41元,由被告邱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