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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68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05民初6385号
案号
(2017)苏0305执24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柄江、吴建成、福建省三明水榕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榕电力集团(三明)发电有限公司、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连城县大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连城县莲花山发电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曹洪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10 日还款人民币100万元,2017 年 11月17日还款人民币1000万元,2017 年 11月 24日还款人民币1000万元,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900万元及借款利息(以30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以29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以19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以9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如被告李柄江、吴建成、福建省三明水榕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榕电力集团(三明)发电有限公司、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连城县大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连城县莲花山发电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就被告尚未履行部分的借款总额另加逾期利息(以未给付部分借款总额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逾期利息)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900元,由被告李柄江、吴建成、福建省三明水榕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榕电力集团(三明)发电有限公司、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连城县大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连城县莲花山发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最后一笔案款一并返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11-15
发布时间
2018-0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吴全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5684139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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