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128********0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内0703民初477号 |
案号 |
(2019)内0703执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志明给付原告王志洪工程款130万元,由被告满洲里鑫泽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付。(从满洲里鑫泽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金志明的工程款中扣除该款)于2018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60万元。2019年6月30日之前给付40万元。2019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30万元。二、被告满洲里鑫泽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杨湧共同给付原告王志洪增加的工程量及其他费用,合计30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三、放弃追索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9-01-18 |
发布时间 |
2019-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