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三明永榕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7354**** |
执行依据文号 |
厦仲裁字20170804号 |
案号 |
(2018)闽02执5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吴伟杰即日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以下利息:1.截至2018年02月24日止的欠息145万元;2、自2018年02月25日起计至2018年05月24日止的欠息600000元(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2%的标准); 二、被申请人李柄江即日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用84063元。保全费用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30380元,共计119443元; 三、被申请人李柄江即日向申请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2%\30+0.0175%)的标准自2018年05月25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以119443元为基数按照0.0175%\日的标准自2018年05月25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现暂计至2018年07月01日共为312190.06元; 四、被申请人李炳江、京朋公司、源生公司及永榕公司对被申请人吴伟杰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五位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7-18 |
发布时间 |
2019-0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柄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400717354869Q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南路118号8幢6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