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金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1********2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421民初398号 |
案号 |
(2021)闽0421执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林金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秀玉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20年4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前期公告费300元及本案此后判决可能产生的公告费由林金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