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雷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51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5民初4241号 |
案号 |
(2021)津0115执3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方家庄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雷云支付原告张乃峰房屋转让费及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的利息共计17288808元,该款被告于2020年9月18日前给付原告2288808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200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13000000元;二、被告于2020年8月份至2020年12月份,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利息120000元(按照15000000元为本金,月息0.8%计算利息);被告于2021年1月份至2021年12月份,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利息104000元(按照13000000元为本金,月息0.8%计算利息);三、双方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88962元,减半收取计44481元,由被告雷云负担,于2020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