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万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0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特1091号 |
案号 |
(2021)新2325执6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万举自愿向俞菊梅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同时按照借款本金100000元,月利率20‰承担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于2019年11月30日前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70000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全部还清(以上款项均利随本清);二、若张万举不能按时履行第一项调解协议内容,则俞菊梅可申请执行全部未到期债权;三、张伟、石颖、张玉蓉自愿对上述第一、二项调解协议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