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市豪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09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32民初642号 |
案号 |
(2019)冀0632执7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市豪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新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市场经营使用费1,88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38元,减半收取计10,869元,由被告石家庄市豪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时间 |
2019-07-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632执71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执行法院 |
安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8820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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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春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8580988456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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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1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