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密山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81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382民初43号 |
案号 |
(2016)黑0382执6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密山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陈福斌工程款340 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付清; 二、驳回原告陈福斌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 33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 670元,由原告陈福斌负担470元,被告密山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 2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4-07 |
发布时间 |
2016-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侯继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382MA191CDM8W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密山镇光明街(荣恒一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