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天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3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熟商初字第01301号 |
案号 |
(2015)熟执字第008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网路神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8月20日的利息、复利合计58664.06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江苏网路神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5000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由被告江苏网路神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000011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张德洲对被告江苏网路神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在2013苏银最保字第ZDZ-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徐佳梅对被告江苏网路神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在2013苏银最保字第XJM-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常熟好德玻璃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网路神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在2013苏银最保字第HDB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苏州贝特丽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网路神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在2013苏银最保字第BTLB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江苏网路神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网路神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在2013苏银最保字第WHCY-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江苏天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网路神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网路神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73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52976元,由被告江苏网路神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德洲、徐佳梅、常熟好德玻璃有限公司、苏州贝特丽纺织有限公司、江苏网路神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天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上述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5-05 |
发布时间 |
2017-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益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1666398019X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香江路1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