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田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01********1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1233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43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田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占锋借款本金2597807元及利息(以2597807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驳回原告马占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04元,由被告田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1-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