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35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7民初2373号 |
案号 |
(2021)冀0427执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保清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止);二、被告彭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保清借款44200元;三、驳回原告苏保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4元,保全费1241元,由被告彭海波负担4425元。原告预交诉讼费4963元,多余1779元退回原告苏保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