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缪龙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6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990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缪龙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郑惠东货款本金638099元,缪明光对其中470660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二、张成钦对缪龙淼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郑惠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29.5元,减半收取计6164.75元,由郑惠东负担1074.26元,缪龙淼、缪明光、张成钦连带负担5090.4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