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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缪龙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9********6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924民初990号
案号
(2021)闽0924执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缪龙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郑惠东货款本金638099元,缪明光对其中470660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二、张成钦对缪龙淼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郑惠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29.5元,减半收取计6164.75元,由郑惠东负担1074.26元,缪龙淼、缪明光、张成钦连带负担5090.4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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