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0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03民初63号 |
案号 |
(2020)苏0303执2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协商确认,被告袁龙欠原告徐州中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金233500元,原告徐州中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同意减免部分违约金,减免后租金、违约金共计250000元。二、被告袁龙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125000元,剩余125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付清。三、如被告袁龙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原告徐州中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权按照诉请金额280200元就所欠剩余全部欠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2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522元,由被告袁龙负担(原告已预缴,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时间 |
2021-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