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众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7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苏中商终字第00715号 |
案号 |
(2015)园执字第035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建昌、夏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3302333.12元,支付上述借款本金截至2014年9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78876.49元及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吴江市众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唐莉群对吴建昌、夏美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江市众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唐莉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建昌、夏美平追偿;三、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80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9802元由民生银行苏州分行负担500元,吴建昌、夏美平、众业公司、唐莉群负担39302元。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部分由吴建昌、夏美平、众业公司、唐莉群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民生银行苏州分行支付诉讼费39302元,法院不再退还。上诉人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不服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0-13 |
发布时间 |
2017-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晓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75274298XN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松陵镇交通南路10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