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丽繁纸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1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91民初14248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00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丽繁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5 281 843.5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财产有偿使用费(以年24%为准)。二、被告李素丽、李守繁、刘枫、胥建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守繁位于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居住社区22号楼东3单元4层西户(所有权证号0301088896)、被告李民强位于管城回族区南大街68号院6号楼1单元3号(所有权证号0601039378)、被告李守繁、李素丽位于金水区经三路93号29号楼东1单元9层24号(所有权证号0801010211-1)、被告刘枫、胥建英位于金水区丰庆路63号院园田花园1号楼2单元9层117号(所有权证号1201036646-1)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 9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丽繁纸业有限公司、李素丽、李守繁、刘枫、胥建英、李民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16 |
发布时间 |
2019-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002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6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418881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素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琉璃寺村厂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