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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宗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03********38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03民初1568号
案号
(2021)赣0103执2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宗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付淑文借款1 600 000元及利息、违约金(以1 600 000元,按月息1.2分计算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以1 600 000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扣除被告已还利息115 200元)。二、被告宗梅、被告邬林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本诉案件受理费24 310元,由被告宗林、宗梅、邬林华元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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