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阿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05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924民初1195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周阿玉同意分期偿还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分别于2020年2月23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300元,于2020年5月23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300元,于2020年8月23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合同约定的剩余利息。如周阿玉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就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全额申请执行。二、王兴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案件受理费710.4元,减半收取355.2元,由周阿玉、王兴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