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舒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25********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607民初5375号 |
案号 |
(2021)粤0607执7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舒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猷芬偿还代偿款624601.61元;二、被告舒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猷芬支付2017年9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代偿款利息57467.63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代偿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实际所欠代偿款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56元,由被告舒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