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金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23********8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423民初1279号 |
案号 |
(2021)粤1423执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金辉、杜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艺桦借款本金487500元及利息(以本金48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二、驳回原告王艺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