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兰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8********0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胶 民初字第4102号 |
案号 |
(2020)鲁0281执恢6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代义存、青岛天瑞礼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葛玉珍借款180万元,被告代义存以自有房产一处(位于青岛开发区嘉陵江东路258号华裕黄金海岸小区3号楼2603户)折抵欠款80万元,该房产所欠房贷由原告清偿;余款100万元,由被告代义存、青岛天瑞礼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2012年12月开始,于每月的20日前各还10万元,直至付清。二、如被告代义存、青岛天瑞礼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按时还款,则原告可申请执行全部未给付的款项。三、被告孙文忠对上述欠款在6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兰书对欠款在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 000元,减半收取10 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 500元,由被告代义存、青岛天瑞礼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1-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