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洲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924民初1263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1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洲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朱 奶炳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9年10月21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黄陈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陈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洲春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