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口市美隆德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791民初32号 |
案号 |
(2018)冀0791执3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史桂江拖欠原告康保县丰远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截止到 2017年5月20日之后的相关利息,该笔款项被告史桂江在2018年1月31日前偿还原告利息2万元,2018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2018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后期利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本金,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月息 2分计息,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本金之日止;如被告有其中一期未按本协议约定还款,则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二、被告张家口市美隆德商贸有限公司、常亚萍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案件受理费8800 元,减半收取 4400 元及诉前保全费3120元,由被告史桂江、张家口市美隆德商贸有限公司、常亚萍共同负担,在给付原告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4-28 |
发布时间 |
2018-10-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冀0791执328号 |
立案日期 |
2018-04-28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2757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史桂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700672058280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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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张家口市桥西区串夭街1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