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盘锦东旭进出口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11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104民初2356号 |
案号 |
(2021)辽1104执3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盘锦东旭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借款本金3,000,0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以3,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从2019年5月30日计算至2020年5月22日;复利以2019年5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期间应付而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计算;罚息以3,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从2020年5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盘锦东旭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5,000.00元。三、原告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就登记在被告殷光菲名下的房产[坐落于兴隆台区盘宇街78号利港银河新城2号商业j段g-206等12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2007602号、2007616号、2007619号、200721号、2007622号、2007623号、2007639号、2007642号、2007643号、2007644号、2007645号、200764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王天增、郭强对被告盘锦东旭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00元(原告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400.00元,由被告盘锦东旭进出口有限公司、殷光菲、王天增、郭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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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天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103081122973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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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利港银河新城19号商业101号 |






